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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赎回基金可加收惩罚性赎回费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09-10-14

证监会昨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的费用结构、水平,鼓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引导长期投资,同时,认可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一次性奖励。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通过调整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根据新规,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管理规定明确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并将此类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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