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披露
1、执业资格公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个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公司注册证券分析师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
2、静默期安排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的要求,防范各项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公司规章制度,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工作机制,并形成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对投资咨询业务涉及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事项进行静默期管理。
对于本公司证券分析师因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本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在跨墙期间,证券分析师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本公司承接相关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守静默期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发表对有关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
具体如下:
(一) 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二) 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3、持股情况披露
本公司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本公司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