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在您准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之前,请您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重要提示
融资融券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现金、证券作为担保物融资或融券购买或出售证券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由于市场波动蒙受较大损失。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了解并熟悉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规则,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现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如下,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二、风险揭示
1、与普通证券交易共有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交易一样,都是通过对有价证券的买卖,达到获得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此,基于这两种交易的共同点,融资融券交易也同样具有普通交易所拥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风险。
(1)政策风险: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市场风险: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包括权益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
(3)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双方中的一方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带来的一种风险。
(4)系统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是指某种因素会给市场所有的证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投资盈亏被放大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使用了一定程度的财务杠杆,因此,相应的投资风险也被进行了放大,同时融资融券投资者还需承担融入资金或者融入证券产生的费用和利息。该风险属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特有风险。
3、本公司业务主体资格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融资、融券,也不得为投资者与他人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与服务。您在本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应经常关注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是否一直存续,从而做好相应的交易安排。
4、强制平仓风险
(1)如果您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如果您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您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如果您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如果没能按期了结,您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违反监管要求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险。
(5)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您将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由于交易规则与技术原因限制,在强制平仓时,您将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您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强制平仓后不足部分您将承担被公司继续追索的风险。
5、投资者信用资质降低而导致的风险
在投资者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本公司将会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进行初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和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对投资者进行授信。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者的信用资质进行再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高或降低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变差,本公司会降低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势必会影响投资者在以后交易中对其可融入资金或证券的使用。
另外,本公司也会按照市场行情变化,调整警戒线及强制平仓线,这也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风险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会因强制平仓线的调整直接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被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资产的经济损失。
6、利率调整导致成本增加的风险
目前,投资者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是按照银行同期半年期基准利率加相应的浮动利率计算而来。银行同期半年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在该基准利率生效的当日起,公司将相应调整投资者融资年利率和融券年费率,投资者将面临带着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7、因投资者自身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出现其信用账户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8、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范围。本公司也将根据规则规定,在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重新确定并公布新的标的证券范围,由此可能会导致投资者不能偿还原先形成的融券负债,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送通知,投资者在业务合同中填写的各种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通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即视为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0、因信息保管不善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资料,以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密码做出的交易行为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承担,如投资者将相关信息透露、出借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可能面临账户、资产被盗用从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11、因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而导致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较为复杂的创新业务,如投资者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所发出的指令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12、提交担保物后不能随意取回的风险
投资者向信用账户提交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后,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间,只有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方可提取或转出超出部分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转出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投资者在提交担保物前应清楚认识这一限制。
13、利益冲突风险
本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品种、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品种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14、因技术系统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和相关银证转账功能均采用电子交易平台,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系统非正常运行时,可能导致投资者指令无法正常实施、担保物不能及时足额提交等风险,本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15、其他风险
包括投资者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本公司对中国结算公司交收失败而使投资者业务受影响、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务必对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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