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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5-01-23

  • 个股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为有效控制期权交易的风险,期权交易中引入了9项风险控制制度。这9项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对期权交易的相关环节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或控制。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应重点关注:保证金制度、限仓限购制度、限开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
    保证金制度
    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义务方必须按照规则缴纳保证金;每日收市后(或盘中),中国结算根据价格波动情况计收维持保证金。
    客户保证金是期权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属于投资者所有,用于投资者缴存保证金并进行交易结算,严禁挪作他用。
    保证金计算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以较大可能性覆盖连续两个交易日的违约风险;对虚值期权在收取保证金时考虑减掉虚值部分,提高资金效率;平衡违约风险和市场爆炒风险。
    Tips:
    保证金计算公式比较复杂,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交所保证金要求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可向期权经营机构作详细了解。
    保证金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可能会触发强行平仓。具体请投资者参阅“强行平仓”触发条件。

    限仓、限购制度
    限仓制度,即对期权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标的所有合约持仓(含备兑开仓)的最大数量。
    目前,对单个标的期权合约,个人投资者投机持仓不超过1000张,如果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或保护性策略持仓,该方向持仓限额可增加至不超过2000张,但扣除备兑开仓或保护性策略持仓后持仓不超过1000张。
    表对个人投资者(A账户)持仓限制缺省设置(单位:张)
    类别 持仓限额
    同一标的投机持仓   1000
    同一标的备兑开仓或保护性策略持仓最大持仓   2000
    所有标的 10000
    限购制度,即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期权开仓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其在证券账户资产的一定比例。

    限开仓(只针对股票认购期权)
    任一交易日,同一标的证券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合约(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超过合约标的流通股本的30%时,除另有规定外,上交所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该类认购期权开仓(包括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但不限制备兑开仓。首次日终未平仓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占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28%时,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进行提醒。
    当上述比例低于28%时,交易所自次一交易日起解除该限制。

    强行平仓制度
    当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所在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
    (二)投资者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要求强行平仓; 
    (四)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五)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平仓的具体执行流程由各期权经营机构制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中国结算和上交所规定。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日无法全部完成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强行平仓的情形消除。
    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归直接责任人;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投资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业务方案:个股期权风险控制制度(5)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持仓量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上交所认为需要报告的,上交所有权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向上交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此外,上交所根据大户报告审查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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