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融券卖出了结负债相关规则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8月3日起,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特此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doc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doc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