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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2016 年付息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6-04-20


 

由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发行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25日支付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以下简称“本期”)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15信达02(123203)

(三)发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期,发行规模30亿元,票面利率为6%。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次级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七)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24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2018年4月24日,如兑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一)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和兑付情况

(一) 本次付息期限: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22日。

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利息。

(四)付息日:2016年4月25日

(五)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信达02”次级债券持有人。

三、  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知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说明

 对于持有“15信达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伟、贺立

联系电话:010-63081360、010-63080954

传真电话:010-6308137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1

 

(二)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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