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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调整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6-11-29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上证公告〔2016〕23号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50ETF)于2016年11月29日分红。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于同日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以下简称上证50ETF期权)所有未到期合约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挂牌新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到期合约的调整安排

(一)交易代码的第12位由“M”调整为“A”,第13至17位的行权价格不变,仍为调整前的原行权价格。

(二)合约简称中的行权价格调整为新行权价格,同时将标志位调整为“A”(原来无标志位)。

(三)行权价格、合约单位按照《交易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进行如下调整:

 

序号

原行权价格

调整后行权价格

原合约单位

调整后合约单位

1

1.95

1.908

10000

10220

2

2

1.957

10000

10220

3

2.05

2.006

10000

10220

4

2.1

2.055

10000

10220

5

2.15

2.104

10000

10220

6

2.2

2.153

10000

10220

7

2.25

2.202

10000

10220

8

2.3

2.25

10000

10220

9

2.35

2.299

10000

10220

10

2.4

2.348

10000

10220

11

2.45

2.397

10000

10220

12

2.5

2.446

10000

10220

13

2.55

2.495

10000

10220

 

(四)合约前结算价按照《交易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

二、重新挂牌新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

按照《交易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上交所于2016年11月29日对除息后的上证50ETF重新挂牌2016年12月、2017年1月、3月和6月等4个到期月份,1个平值、2个实值、2个虚值等5个行权价格,认购和认沽等两种类型,共40个上证50ETF期权合约。

三、特别提醒事项

(一)未到期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发生调整的,交易与结算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二)11月29日进行备兑开仓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提交足额备兑备用证券。

(三)已有备兑开仓的客户,11月29日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及时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不足部分自行平仓。11月29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根据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和您备兑开仓的持仓情况,对您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备兑交割锁定。

(四)11月29日日终,经中国结算备兑交割锁定后仍出现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您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提交备兑锁定指令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不足部分自行平仓,逾期未补足或未完成自行平仓的,将被强行平仓。

(五)上证50ETF期权合约发生调整后,上交所不再对其加挂新到期月份与行权价格的合约。另外,如出现调整后合约的持仓数量日终为零的情形,上交所将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请您关注50ETF分红及50ETF期权合约调整事宜,若有备兑持仓,请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足额的备兑证券,避免因备证券不足出现账户风险而导致强平。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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