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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说“打非” ——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及类型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7-12-14

一、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类型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一)非法发行证券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证券。

目前常见的非法发行证券的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以到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欺骗钱财为目的,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二)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

1.非法证券经纪业务

非法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账户、开设子账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2.非法证券承销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证券承销业务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业务之一。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3.非法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三、常见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

(一)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二)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三)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四)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五)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六)以“荐股软件”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七)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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