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保护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权益,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需按照乙方要求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自动变更为调整后的额度。如未特殊约定,调整授信额度后原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罚息率不变。”
若您对修订后的合同存在异议,可于2019年3月28日前(含当日)至您的开户分支机构书面提出异议并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将于异议提出之日起下一交易日解除。您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则修订后的合同于2019年3月29日起自动生效。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