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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负债偿还规则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6-01-30

尊敬的投资者:

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2026年2月2日起,我公司将卖券还款可指定清偿的融资合约范围和所得资金的负债偿还顺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当投资者通过卖券还款方式主动清偿信用账户融资负债时,投资者可指定清偿融资合约,相关指定清偿规则如下:

1、若所卖出证券存在同标的融资合约,投资者仅可指定清偿以下三类融资合约:已逾期的融资合约、“卖券还款”交易当日(含)起30个自然日(含)内到期的融资合约、与卖出证券同标的融资合约;

2、若所卖出证券无同标的融资合约,投资者可指定清偿任一未了结融资合约;

3、卖券还款所得资金不足清偿全部指定融资合约的,按合约到期时间孰先原则清偿。所得资金清偿全部指定融资合约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资金按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顺序偿还其他负债。

二、当投资者通过卖券还款方式主动清偿信用账户融资负债时,若未指定清偿融资合约,卖出证券所得资金按以下优先级偿还融资负债,同一优先级内按照合约到期时间孰先原则清偿:

1、已逾期的和“卖券还款”交易当日(含)起30个自然日(含)内到期的融资合约;

2、与卖出证券同标的融资合约;

3、其他未了结的融资合约。

三、我公司有权依据监管规定、自身业务需要等调整投资者卖券还款可指定清偿的融资合约范围和所得资金的负债偿还顺序。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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