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项计划名称
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二、 资产支持证券类别
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两类资产支持证券。
三、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以薄记建档最终确定的结果为准。
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专项计划终止后获得剩余收益。
四、 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和预期到期日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发行规模如下:
资产支持证券 |
目标发行规模(万元) |
预期到期日 |
并燃气01 |
3,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三个月之日 |
并燃气02 |
4,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六个月之日 |
并燃气03 |
4,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九个月之日 |
并燃气04 |
4,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十二个月之日 |
并燃气05 |
4,1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十五个月之日 |
并燃气06 |
4,1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十八个月之日 |
并燃气07 |
4,4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二十一个月之日 |
并燃气08 |
4,6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二十四个月之日 |
并燃气09 |
4,5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二十七个月之日 |
并燃气10 |
4,8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三十个月之日 |
并燃气11 |
4,8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三十三个月之日 |
并燃气12 |
5,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三十六个月之日 |
并燃气13 |
5,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三十九个月之日 |
并燃气14 |
5,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四十二个月之日 |
并燃气15 |
5,1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四十五个月之日 |
并燃气16 |
5,6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四十八个月之日 |
并燃气17 |
5,5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五十一个月之日 |
并燃气18 |
6,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五十四个月之日 |
并燃气19 |
6,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五十七个月之日 |
并燃气20 |
6,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六十个月之日 |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
4,000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满六十个月之日 |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并燃气1-20档) |
95,500 |
|
发行规模合计 |
99,500 |
|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4,000万元,由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全额认购。
五、 专项计划存续期限
专项计划存续期限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法定到期日不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日,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将可能于法定到期日前清偿完毕。
六、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七、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 监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九、 差额支付承诺人: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十一、 担保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 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十四、 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十五、 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十六、 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十五、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
大公国际根据综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风险,给予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燃气01、并燃气02、并燃气031、并燃气04、并燃气05、并燃气06、并燃气07、并燃气08、并燃气09、并燃气10、并燃气11、并燃气12、并燃气13、并燃气14、并燃气15、并燃气16、并燃气17、并燃气18、并燃气19、并燃气20 AAA评级。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进行评级。
十六、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参与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100元,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价格亦为100元。
在缴款截止日前,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每次追加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必须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
十七、资产支持证券份数
资产支持证券总数为995万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955万份,其中并燃气01为30万份,并燃气02为40万份,并燃气03为40万份,并燃气04为40万份,并燃气05为41万份,并燃气06为41万份,并燃气07为44万份,并燃气08为46万份,并燃气09为45万份,并燃气10为48万份,并燃气11为48万份,并燃气12为50万份,并燃气13为50万份,并燃气14为50万份,并燃气15为51万份,并燃气16为56万份,并燃气17为55万份,并燃气18为60万份,并燃气19为60万份,并燃气20为60万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40万份。
十八、专项计划推广对象
认购人应保证其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满足相关规定);
1、满足《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者除外),认购资产支持证券时已充分理解专项计划风险,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3、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不违法任何相关法规,且已通过必要的内部审批及授权;
4、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系合法自有资金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
5、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十九、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信达证券通过薄记建档集中配售、协议发行、直销和代理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具体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由计划管理人根据发行需要确定。
二十、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及交易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交易。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到期,不进行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