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矿发电1号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专项计划名称
枣矿发电1号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证券类别
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两类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以薄记建档最终确定的结果为准,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为8%。
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专项计划终止后获得剩余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
本专项计划目标规模为66,500万元(不含参与资金利息)。
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总规模为59,500万元,其中枣优A1的目标募集规模为4,500万元,枣优A2的目标募集规模5,000万元,枣优A3的目标募集规模5,500万元,枣优A4的目标募集规模6,000万元,枣优A5的目标募集规模6,000万元,枣优A6的目标募集规模6,500万元,枣优A7的目标募集规模6,500万元,枣优A8的目标募集规模6,500万元,枣优A9的目标募集规模6,500万元,枣优A10的目标募集规模6,500万元。
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3,500万元,由中国信达全额认购。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3,500万元,由枣矿集团全额认购。
专项计划存续期限
专项计划存续期限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法定到期日不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日,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将可能于法定到期日前清偿完毕。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
枣优A1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6个月之日,枣优A2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12个月之日,枣优A3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18个月之日,枣优A4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24个月之日,枣优A5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30个月之日,枣优A6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36个月之日,枣优A7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42个月之日,枣优A8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48个月之日,枣优A9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54个月之日,枣优A10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60个月之日,枣优B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60个月之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后届满60个月之日。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建阳热电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滕州富源低热值燃料热电有限公司。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
差额支付承诺人/提前偿付义务承诺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担保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十五、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风险,给予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枣优A1,枣优A2,枣优A3,枣优A4,枣优A5,枣优A6,枣优A7,枣优A8,枣优A9,枣优A10的评级均为AAA级。
枣优B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进行评级。
十六、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参与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100元,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价格亦为100元。
在缴款截止日前,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首次认购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十七、资产支持证券份数
资产支持证券总数为665万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630万份,其中枣优A1为45万份,枣优A2为50万份,枣优A3为55万份,枣优A4为60万份,枣优A5为60万份,枣优A6为65万份,枣优A7为65万份,枣优A8为65万份,枣优A9为65万份,枣优A10为65万份,枣优B为35万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35万份。
十八、专项计划推广对象
专项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十九、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信达证券通过薄记建档集中配售、直销和代理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二十、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及交易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交易。
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存续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法处置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法处置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