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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信和2019年第一期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产品简介 信息披露

信达信和2019年第一期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简介

 

一、专项计划名称:信达信和2019年第一期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二、资产支持证券类别:本次专项计划设置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别包括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三、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1、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以薄记建档最终确定的结果为准。

2、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以计划管理人与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订的《信达信和2019年第一期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为准。

3、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无预期收益率,期间收益率不超过5%/年。

四、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

本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发售规模之和为599,000.00万元,其中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1的目标发售规模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2的目标发售规模为人民币149,000.00万元,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发售规模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发售规模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发售规模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五、专项计划存续期限

就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1而言,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预计于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1预期到期日到期;就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2而言,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预计于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2预期到期日到期;就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言,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预计于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到期;就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言,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预计于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到期。

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1的预期到期日为2022年1月10日;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2的预期到期日为2022年7月15日;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22年7月15日。

就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言,预计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到期。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为2022年7月15日。

六、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七、计划管理人/财务顾问/销售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流动性支持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九、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十、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十二、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基于入池基础资产数据、信息,以及产品的预期损失测算结果,同时考虑流动性支持承诺等因素对信用水平的提升,参照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评级标准,授予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1和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2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无评级。

十五、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参与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100元,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价格亦为100元。

在缴款截止日前,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每档证券申购总金额下限为人民币100万元(含)。

十六、资产支持证券份数

资产支持证券总数为5,990.00万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5,690.00万份,其中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1为3,000.00万份;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02为1,490.00万份;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为1,000.00万份;优先C级资产支持证券为200.00万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300.00万份。

十七、专项计划推广对象: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十八、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信达证券通过薄记建档集中配售、直销和代理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十九、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及交易: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本专项计划设立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实现资产支持证券转让。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实现资产支持证券转让。但是,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对所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处置,亦不得要求计划管理人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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