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您在信用账户内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请您认真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在信用账户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的相关风险。
一、信用账户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的一般风险
1.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3.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4.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5.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7.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8.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9.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10.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11.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12.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13.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14.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15.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其他板块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16.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17.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8.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19.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信用账户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的特有风险
1.创业板股票特殊发行、上市及交易机制引致的股价波动风险
创业板股票特殊发行、上市及交易机制引致的股价波动风险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叠加后,若交易创业板股票,您的信用账户发生触及警戒线和平仓线、短时间内资不抵债等风险事件的可能性更大,甚至可能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防范上述风险,本公司有权对创业板股票采取更加严格的授信管理、担保物管理、盯市管理、强制平仓管理和展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规模限制、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准入条件、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公允价格计算方式、持仓集中度控制、担保物提取规则、警戒线、平仓线、合约展期条件等;对创业板板块设置融资融券规模限制、持仓集中度控制等。本公司可能因上述措施而无法完全满足您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上述措施也可能对您的投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特别提请您注意,本公司有权针对创业板股票执行差异化的公允价格估值标准,公允价格可以为零。对于设置了公允价格的股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股票的担保证券市值按公允价格计算。当公允价格远低于市价或为零时,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可能在短时间内急剧下降,可能触及警戒线和平仓线,甚至资不抵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创业板股票特殊退市机制引致的风险
为防范创业板股票特殊退市机制引致的风险,本公司有权因您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所属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或已经被退市而采取将该股票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将其公允价值调整为零或要求您提前归还负债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3.创业板融券客户准入引致的风险
为适应创业板特殊的融券交易机制,本公司对创业板融券客户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入管理,若您满足本公司设定的创业板融券客户准入要求,在已开通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基础上,需另行向本公司申请创业板股票融券交易资格,申请通过后,方可参与创业板股票融券交易。
4.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致的风险
(1)根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相关创业板交易权限应与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权限一致。您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后,方可申请信用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在对投资者适当性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估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您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办理开通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若您已开通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您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若您的账户异常,本公司有权重新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进一步风险揭示等客户管理措施。
(2)随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深入,本公司将持续对您及您的账户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您的账户出现无法核实的异常情况,或发生影响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本公司将暂停您的账户的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您须注意可能因此产生的交易风险。
(3)上述措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及合理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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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