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V2.0修订说明
本对照表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正式合同文本为准。
原稿 | 修订稿 |
新增:(十六) 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熟悉交易所组合策略业务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解除组合策略时需要足额提交各成分合约占用保证金之和、交易所自动解除组合策略日前公司会强制解除组合策略或按解除后各成分合约占用保证金之和收取、组合策略在交易所自动解除日可能因保证金不足面临强行平仓风险、保证金不足时组合策略的强制解除及强行平仓顺序等风险。 | |
(十六) 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 (十七) 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后,成分合约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并按照对冲后的持仓情况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
(二十一) 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您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您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 (二十二) 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和构建组合策略交易时,您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您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
《经纪合同》V2.0修订说明
原稿 | 修订稿 |
第三章 交易委托 | |
新增:第二十六条 甲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成分合约的合约标的; (三)组合策略代码; (四)成分合约数量; (五)各成分合约的合约编码; (六)构建的组合策略数量;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新增:第二十七条 甲方解除组合策略申报,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解除的组合策略编号; (三)解除的组合策略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乙方电脑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受但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构建和解除组合策略、对组合策略实施单边平仓、转备兑开仓以及转保证金开仓等,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乙方电脑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受但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用于备兑锁定的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组合策略类型或成分合约是否符合规定、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用于备兑锁定的合约标的不足、组合策略类型或成分合约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
第四章 结算 | |
第四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同时采用期权交易客户端以及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 (四)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 营业场所公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 其他方式:网站或客户端。 (五)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 营业场所公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 其他方式:网站或客户端。 | 第五十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同时采用期权交易客户端以及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 (四)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 营业场所公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 其他方式:网站或客户端。 (五)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营业场所公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 电子邮件通知; √ 其他方式:网站或客户端。 |
第五章 行权 | |
第五十九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 第六十一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按照交易所行权指令合并申报业务规则,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低行权价认购期权和高行权价的认沽期权,可在特定时间内进行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委托,该委托指令不用提交行权资金和证券,日终进行现金结算。甲方可多次提交行权指令合并申报,累计申报的行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权利仓净头寸(即衍生品合约账户同一合约到期组合策略解除后,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的持仓)。行权指令合并申报业务的相关规则以交易所公布的规则、通知为准。 |
第六十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 第六十二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日15:00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行权日日终,乙方有权根据中国结算对甲方进行行权指派计算的证券和资金应收付数量,对净应付券方冻结甲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合约标的,对净应付资金方冻结甲方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若甲方证券账户中应付证券不足,乙方有权在行权日日终冻结现金结算保证金。 |
第七十一条 甲方在此声明:( )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如甲方同意乙方提供自动行权服务,须签署《信达证券股票期权自动行权协议》。 | 七十三条 甲方在此声明:( )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如甲方未明确选择,默认为“不同意”)如甲方同意乙方提供自动行权服务,须签署《信达证券股票期权自动行权协议》。 |
第六章 风险控制 | |
第七十四条 甲方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交易所维持保证金上浮20%。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交易所维持保证金上浮20%。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交易所维持保证金上浮20%。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交易所维持保证金上浮20%。 | 第七十六条 甲方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所司维持保证金上浮20%。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所司维持保证金上浮20%。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所司维持保证金上浮20%。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所司维持保证金上浮20%。 |
第七十五条 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对甲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交易所开仓保证金上浮20%。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交易所开仓保证金上浮20%。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交易所开仓保证金上浮20%。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交易所开仓保证金上浮20%。 | 第七十七条 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对甲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同时对义务仓持仓按照盘中实时价格进行日间盯市。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所司开仓保证金上浮20%。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所司开仓保证金上浮20%。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所司开仓保证金上浮20%。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所司开仓保证金上浮20%。 |
第七十七条 甲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乙方按照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 | 第七十九条 甲方按照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一)垂直价差策略组合保证金 垂直价差策略组合指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购熊市价差策略、认沽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 垂直价差策略组合保证金=所司维持保证金+上浮固定金额参数 1、组合策略为认购牛市价差策略和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的,每个组合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所司维持保证金+43.2。 2、组合策略为认购熊市价差策略和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的,每个组合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所司维持保证金+300。 (二)跨式、宽跨式空头策略保证金 组合策略为跨式空头策略和宽跨式空头策略的,每个组合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所司维持保证金上浮20%。 |
新增:第八十条 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对甲方构建组合策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交易所对构建组合申报确认结果,增加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 (一)垂直价差策略组合保证金 1、组合策略为认购牛市价差策略和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的,每个组合的开仓保证金收取比例为:所司开仓保证金+43.2。 2、组合策略为认购熊市价差策略和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的,每个组合的开仓保证金收取比例为:所司开仓保证金+300。 (二)跨式、宽跨式空头策略保证金 组合策略为跨式空头策略和宽跨式空头策略的,每个组合的开仓保证金收取比例为:所司开仓保证金上浮20%。 (三)按照交易所组合策略业务规则,甲方对认购期权保证金开仓成功转换为备兑开仓的,乙方按照备兑开仓规则锁定备兑证券并释放收取的保证金。 (四)其他类型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将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另行规定后予以确定。 | |
新增:第八十一条 甲方主动解除或被乙方强制解除组合策略的,应当按照解除后成分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 |
新增:第九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前5个交易日起对所有当月的未解除组合策略合约提高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或提前解除组合,并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甲方。 | |
第八十九条 由于资金取出会影响甲方的实时风险值,为防范风险,乙方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甲方账户可取现值: 可取金额 =min(可取金额1,可取金额2) 可取金额1=min(资金余额-资金转账冻结金额,资金可用) 可取金额2=(资金可用+非对冲含挂单非实时保证金占用)?对冲实时保证金占用/实时取现率 股票期权业务试点期间,乙方暂定客户实时取现率为80%。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实时取现率指标,并通过客户端、结算账单、邮件、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调整信息。 | 第九十四条 由于资金取出会影响甲方的实时风险值,为防范风险,乙方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甲方账户可取现值: 可取金额 =min(可取金额1,可取金额2) 可取金额1=min(资金余额-资金转账冻结金额,资金可用) 可取金额2=(资金可用+非对冲含挂单非实时保证金占用)?对冲实时保证金占用/实时取现率 股票期权业务试点期间,乙方暂定客户实时取现率为80%。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实时取现率指标,并通过网站、客户端等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调整信息。 同时,乙方暂定甲方单日出金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大额出金需要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单日出金最高限额,并通过客户端或网站等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调整信息。 |
第九十一条 甲方保证金不足乙方规定标准的,乙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10时00分前立即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 第九十六条 甲方保证金不足乙方规定标准的,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10时00分前立即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
第九十二条 当甲方保证金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盘中:甲方实时风险值1大于或等于100%,且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二)盘中:甲方实时风险值2大于或等于100%。 (三)盘后: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1大于或等于100%,且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下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四)盘后: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2大于或等于100%。 | 第九十七条 当甲方保证金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盘中:甲方实时风险值1大于或等于100%,且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甲方实时风险值1=甲方持仓按乙方保证金标准计算的实时保证金/甲方保证金账户总额 (二)盘中:甲方实时风险值2大于或等于100%。 甲方实时风险值2=甲方持仓按所司保证金标准计算的实时保证金/甲方保证金账户总额 (三)盘后: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1大于或等于100%,且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下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甲方维持风险值1=甲方持仓按乙方保证金标准计算的维持保证金/甲方保证金账户总额 (四)盘后: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2大于或等于100%。 甲方维持风险值2=甲方持仓按所司保证金标准计算的维持保证金/甲方保证金账户总额 |
第九十四条 收盘后,当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1大于或等于100%时,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户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约定时间前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实时风险值1小于90%。 收盘后,当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2大于或等于100%时,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方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并将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后尽快对甲方实施强行平仓至甲方实时风险值1小于90%。 | 第九十九条 每日结算价生成后,当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1大于或等于100%时,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户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追保通知约定时间前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实时风险值1小于90%。 每日结算价生成后,当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2大于或等于100%时,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方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并将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后尽快对甲方实施强行平仓至甲方实时风险值1小于90%。 |
新增:第一百条 甲方按照交易所规定构建垂直价差组合策略的,乙方在交易所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前一交易日(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以交易所公布为准)对解除组合后的实时风险值和维持保证金比例进行监控,若甲方在垂直价差组合策略解除后实时风险值1或维持保证金比例1大于或等于100%时,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方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交易所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内垂直价差组合策略进行强制解除组合操作,若甲方所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前一交易日(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以交易所公布为准)对解除组合后的实时风险值和维持保证金比例进行监控,若甲方在垂直价差组合策略解除后实时风险值1大于或等于100%时且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实时风险值1小于90%。 | |
新增:第一百零二条 乙方对甲方账户进行强行平仓时,若账户存在未成交委托,乙方有权对所有未成交委托执行撤单。若甲方账户存在组合策略持仓,乙方有权强制解除组合策略,再对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和权利仓实施强行平仓。 | |
第九十七条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先平需要保证金多的、持仓量大的以及近月流动性好的合约。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盘中任何时段触发公司强平线,申报价格视市场涨跌情况及成交量情况由衍生品经纪业务部风控岗决定,以最快成交、释放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为原则,通过强平委托或普通交易委托菜单进行处理。 | 第一百〇四条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先平需要保证金多的、持仓量大的以及近月流动性好的合约。若甲方持有组合策略持仓,优先强平非组合策略的义务仓,然后为组合策略持仓,最后为非组合策略的权利仓。组合策略中,优先强平组合持仓占用保证金较多的组合,对选定组合的所有成分合约进行强平。交易所自动解除组合日甲方保证金不足导致的强行平仓,乙方有权限进行强制解除组合,再按解除组合后所有持仓合约的统一规则次序实施强行平仓。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日间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后,执行时间为当日(14)时(30)分后;日终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后,执行时间为下一交易日(10)时(00)分后。乙方有权在向甲方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后对处于追保或强平状态的甲方账户实施强行平仓。申报价格视市场涨跌情况及成交量情况由乙方决定,以最快成交、释放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为原则,通过强平委托或普通交易委托菜单进行处理。 |
第九十八条 当甲方备兑开仓持仓的备兑证券不足时,乙方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10时00分前立即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备兑证券足额。 甲方备兑开仓持仓在存续期内出现备兑证券不足的,乙方可以按备兑不足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 第一百〇五条 当甲方备兑开仓持仓的备兑证券不足时,乙方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后,甲方应当在风险通知约定时间前立即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备兑证券足额。 甲方备兑开仓持仓在存续期内出现备兑证券不足的,乙方可以按备兑不足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
第一百条 乙方因甲方备兑证券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按照上一交易日(T日)收盘后备兑证券不足所对应合约的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平仓合约,直至备兑证券数量足额。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下一交易日(T+1日)开市后10点后,申报价格视市场涨跌情况及成交量情况由乙方决定,乙方以最快成交、释放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为原则,通过强平委托或普通交易委托菜单进行处理。 | 第一百〇七条 乙方因甲方备兑证券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按照上一交易日收盘后备兑证券不足所对应合约的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平仓合约,直至备兑证券数量足额。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执行时间为下一交易日(10)时(00)分后,申报价格视市场涨跌情况及成交量情况由乙方决定,乙方以最快成交、释放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为原则,通过强平委托或普通交易委托菜单进行处理。 |
第一百〇三条 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乙方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10)时(00)分前立即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因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统一降低持仓限额、乙方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甲方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甲方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乙方不对甲方超出持仓限额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但甲方在自行平仓直至满足降低后的持仓限额前不得再进行相应买入或者卖出开仓。 | 第一百一十条 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乙方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后,甲方应当在平仓通知要求的时间前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因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统一降低持仓限额、乙方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甲方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甲方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乙方不对甲方超出持仓限额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但甲方在自行平仓直至满足降低后的持仓限额前不得再进行相应买入或者卖出开仓。 |
第一百〇四条 乙方因甲方超出持仓限额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对单个合约品种持仓超限的,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 对同一合约义务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先对非备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下一交易日开市后10点后,申报价格视市场涨跌情况及成交量情况由衍生品经纪业务部风控岗决定,以最快成交、释放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为原则,通过强平委托或普通交易委托菜单进行处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乙方因甲方超出持仓限额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对单个合约品种持仓超限的,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 对同一合约义务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先对非备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执行时间为下一交易日(10)时(00)分后,申报价格视市场涨跌情况及成交量情况由乙方决定,以最快成交、释放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为原则,通过强平委托或普通交易委托菜单进行处理。 |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期权交易客户端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合同于该合同发出(5)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有权与乙方进行协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乙方网站、期权交易客户端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合同于该合同发出(3)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有权与乙方进行协商。 甲方在公告后3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本合同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并按变更或补充后的合同内容执行。甲方对所变更或补充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甲乙双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提出异议但未解除合同的,则视为认可合同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并按变更或补充后的合同内容执行。 |
第八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 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指定本合同附件《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甲方已按要求完成联络方式变更的,甲方指定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上述相关信息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为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向甲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均发生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效果。 |
新增: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查询系统发出通知的,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查询系统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以期权交易客户端发出通知的,以乙方数据生成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以电子邮件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五)以电话方式通知的,自通话完毕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如电话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到乙方营业部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前乙方依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 |